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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时间: 2024-03-08 来源:技术文章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安全管理,提高档案安全风险防范和保障能力,确保档案馆库、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安全,根据《档案法》《建筑法》《保密法》等法规、标准,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规划设计满足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基础要求,制定本规范。

  档案馆安全包括馆库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档案实体安全、档案信息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本《指标体系》主要从以上方面对档案馆受损的可能性做多元化的分析,并确定对档案馆安全会造成损害的表现、标志。档案部门通过本《指标体系》对档案馆安全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确定档案馆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根据风险的可能危害程度及防控条件确定风险隐患控制的优先顺序,进而大大降低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最大限度地确保档案的安全。

  (一)安全第一。本《指标体系》围绕着确保档案安全保密这条主线,运用安全底线思维和风险操控方法,以档案馆安全相关的标准规范为准绳,全面、系统地梳理档案馆中有几率存在的风险隐患。档案部门可以以本《指标体系》为依据,对档案馆安全做评估,提高安全风险识别能力,防控档案安全风险,确保档案安全。

  (二)预防为主。通过《指标体系》,为档案部门提供体系化的安全风险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帮助档案部门主动分析档案安全风险隐患,并针对风险隐患的可能危害,主动采取预防措施,规避风险或将风险的危害降至最低。

  (三)突出重点。档案馆安全风险因素众多,防控措施多样。本《指标体系》对档案馆中都会存在的、多发性的风险隐患进行了评估。对非常规的风险隐患,各档案馆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风险评估指标,以更加准确、有效地识别和控制安全风险。

  1.《指标体系》既可用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安全风险的自我评估,也可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地区的档案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评估工作可成立由档案馆建筑、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化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估工作组,成员人数以能涵盖评估内容所涉及的专业为宜。

  3.被评估的档案馆应提前准备相应的认定材料。评估工作组无法评估的个别指标可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价性意见作为依据做评估。

  4.评估工作可依据《指标体系》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三级指标”及其“评估内容”逐项进行评估,并分别得出“高危性安全风险隐患”“危险性安全风险隐患”“未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的评估结论。其中:“高危性安全风险隐患”系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及档案馆馆库损毁、档案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档案信息系统崩溃、档案实体或档案数据损毁丢失、档案信息失泄密、档案开放利用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人员受伤或死亡等难以处理的后果;“危险性安全风险隐患”系指存在一般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会引起档案馆库受损、档案设施设备运行异常、档案或档案数据无序管理、非涉密档案信息外泄、档案开放利用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人员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等后果。

  “未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系指本次评估未发现可能危机案馆安全的风险隐患,但并不代表没有潜在的或未被发现的安全风险。

  5.评估工作组应依据评估意见,逐项向被评估的档案馆通报其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其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评估结论和依据,并形成书面《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由评估专家签字后提交给被评估的档案馆。

  6.评估结论仅用于帮助档案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不用于评价档案馆基础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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