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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规范及标准合集
时间: 2024-03-20 来源:技术文章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信息参数 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 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以下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信息参数 和型号编制方法、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 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 类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工程建设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 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 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 目的规模。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一定得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不是满足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 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 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管理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保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

  GB 25972 -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信息参数 和型号编制方法、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 (氩气) 灭火系统、 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 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SDE是当‎今开发用以‎替代哈龙的‎洁净气体灭‎火剂,系目前已开‎发出来的替‎代物中的较‎优者,它对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35,灭火设计基‎本浓度C=6%,且拥有非常良好‎的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气化不留‎残渣,良好的气相‎电绝缘性及‎系统使用中‎良好的物理‎性能。目前,国内用以替‎代哈龙系统‎应用的越来‎越多,并且从应用‎实践中表明‎,开发的SD‎E灭火系统‎设计是合理‎、可靠的,经受起了考‎验,有效地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本规范规定‎了依照国家‎政策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安全为本‎,要求必须达‎到预期目的‎:技术先进则要求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及‎灭火系统设‎计科学,采用设备先‎进、成熟;经济合理则是在保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GB 25972 -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体灭火系统及构成部件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信息参数 和型号编制方法、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灭火剂充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 灭火系统、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包括: IG-01 (氩气) 灭火系统、 IG-100 (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 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5.5.11 手动操作要求 容器阀应具有机械应急启动功能,按6.16 规定的办法来进行应急启动手动操作试验,应符合 下列要 求: a) 手动操作力不应大于150 N; b) 指拉操作力不应大于50 N; c) 指推操作力不应大于10 N;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6号文《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 定、修订计划》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相关的单位共同编 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 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国际标准及美、日、德等发达 国家的有关标准,进行了有关基础性实验及工程应用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 制造、施工、大专院校、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 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八个附录,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设计的基本要求、系统组件、 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其中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 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联的资料寄本规范管理组(公安部

  摘要: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2]269 5— 文《 2001 —— 2002 年度工程建设国 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要求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共分六章内容有 : 总则、术语和符号、 设计的基本要求、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等。

  3.1 一般规定 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剂设计用量,应

  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 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 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 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

  3.1.6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设计用量与储存容 器的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之和。

  气体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灭火系统,它是一种高 效、安全、易操作、成本低廉的防火技术,能有效地防止火灾扩大, 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规范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运 行及维护,维护火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在建筑物内外,以及 机械设备、机电设施等可燃性材料的设置、安装、维修等地方都可以 使用。 二、系统设计 1、设计原则:采用室外下水的气体灭火系统,气室内的气体压 力范围在 9.8KPa18.3KPa 之间,并设置足够的气体灭火室,以满足冲 洗和散热的要求。 2、压力范围:运行压力范围依据使用场合,以及灭火系统的种 类确定,通常在 9.8KPa18.3KPa 之间,设置有气室报警和报警开关, 报警可以是声、光、电等信号,以便在出现危险时及时报警。 3、系统连接:气体灭火系统采用敷设下水管或建造地下管道的 方式来进行连接,铺设的下水管及接管应严格依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 下水管材料应采用耐火聚乙烯管道或者金属管道。 4、控制管理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管理系统采用微机控制

  2.1 一般规定 2.2 系统组件检查 3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 3.3 集流管的制作与安装 3.4 选择阀的安装 3.5 阀驱动装置的安装 3.6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施工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吹扫、试验和涂漆 3.8 喷嘴的安装 4调试 4.1 一般规定 4.2 调试 5验收 5.1 一般规定 5.2 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 5.3 设备验收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63—2007,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8(3)、4。2.1、4.2.4、4。3。2、5.2.2、5.2.7、5。 4.6、5。5。4、6。1。5、7.1.2、8。0.3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 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3—97 同时废止。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 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263-97 做全面 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 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 ISO 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有关标准,对 GB 50263-97 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 IG 541 混合气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 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263—97 做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 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 ISO 和美国、英国、 德国、日本等国外有关标准,对 GB 50263—97 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 IG 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0.8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实施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经返工或更换系统组件、成套装置的工程;仍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严禁验收..条文说明

  4.2.1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的基本要求.. 4.2.4对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

  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的基本要求.. 1设计有复验要求的.. 2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4.3.2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 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的基本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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