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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储气瓶
时间: 2024-03-30 来源:技术文章

  废旧灭火储气瓶拍卖后,由竞买人自行回收清场。拆卸过程中,储气瓶突然引爆并腾空旋转,正在清场的老汉被撞击当场丧命。事后,死者亲属向委托拍卖人和拍卖行索赔。

  2020年1月14日,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指出,特别约定不能免除对安全风险隐患的过失责任。

  2018年3月下旬,同样做废旧金属生意的周建,给他带来了拍卖行的公告,告知有一批废旧设备即将公开拍卖。周建问道:“这是一笔好买卖,你愿意合伙吗?”

  原来,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衢州人防办即将改为民防办,归属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为了配合机构改革要求,人防办委托拍卖行对经过资产评定估计的一批废旧机器设备做拍卖。拍卖行将这批机器设备标注为8号标的,对外发布了《拍卖公告》。

  徐福看了看公告,注意到其中有加粗黑体字《特别约定》的内容:8号标的竞买人须具备废旧金属回收资质,委托人、拍卖人声明不提供生产厂商发票,交付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买受人进场提货后的保管责任和拆卸、搬运、清场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安全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他说:“我们没经营执照,估计竞拍的资金也不小,这事恐怕干不了。”周建表示,已经跟金隆回收服务部的老板赵亮说定,以金隆物资回收服务部的名义报名。还说他又拉了另外3个人入伙。徐福同意参加。

  周建、赵亮和徐福等人筹齐了资金,凭金隆物资回收服务部的执照办理入场手续,在审验竞买人资质时,工作人员发现服务部并没有废旧金属回收的许可。赵亮打着“哈哈”说正在办理之中,于是通过了报名。

  2018年5月10日和11日上午,周建、赵亮在人防办工作人员和拍卖行人员带领下,两次进入现场查看了实物。2018年5月11日下午举行拍卖会,经过数轮举牌,金隆服务部以32万元竞拍成功。拍卖行重申了《特别约定》,拆卸、搬运、清场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

  5月15日,周建以金隆服务部名义与人防办、拍卖行办理了拍卖标的实物交接手续。赵亮代表金隆服务部在接收声明中签了字,明确已对参与竞买的标的做了充分查实和了解,愿意接受拍卖公告、拍卖规则、拍卖会特别约定上所有条款及拍卖标的一切现状和瑕疵。

  在竞拍下的物资中,有一组灭火系统即七氟丙烷气体瓶组,放在汽车库下面一层的储瓶间内,瓶组由5个红色大储瓶和5个黑色小储瓶(启动瓶)组成。

  2018年5月20日,周建组织人员进场实施拆除作业。5月底,参与入伙的王全、赵江等人去拆除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上的瓶组。由于储瓶由金属软管连接在消防管道上,王全将连接管道处的活节拧开,取下储瓶,没有做泄压处理,也未加装防止灭火剂误喷射的防护装置。储瓶拆下后,放置在原地10天左右,6月上旬搬至附近汽车库。

  2018年6月21日14时许,徐福在车库里回收废旧电线,王全等人在汽车库下面一层干活儿。14时20分许,王全听到“轰”的巨大声响,随后听到徐福发出“啊”的一声惨叫。王全迅速奔到汽车库,只见徐福趴在汽车库南侧大门内的西侧,后脑部朝上,脑浆和大量的血流淌在地面,墙面上也有血迹。王全随即打120电话将徐福送到医院,徐福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多发伤;开放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

  事故发生后,衢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调查结论,并发出通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徐福在作业过程中,触动了未设置防护装置的储瓶容器阀应急手柄,致使容器阀开启,造成储瓶内带压的七氟丙烷灭火剂快速、大量泄放并汽化形成持续的高速气流,高速气流产生巨大反作用力使储瓶旋转腾飞击中徐福,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金隆服务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全生产资产金额的投入不足,安全管理缺失等。

  徐福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生前需要赡养90岁的母亲,妻子操持家务没收入,女儿刚参加工作不久,儿子才上大二。妻子陈英多次找人防办和拍卖行协商赔偿未果后,祖孙四人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人防办、拍卖行共同赔偿徐福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4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陈英等四原告诉称,人防办销售的七氟丙烷储瓶没有设置防止误喷放的防护装置,并与拍卖行隐瞒该储瓶与普通常规手提式灭火器不同的特点,没有尽到特别告知和提醒义务,应负全部责任。

  庭审调查期间,人防办提交了衢州市特定种类设备检验中心出具的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载明七氟丙烷储瓶不属于特种设施安全法及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调整范围。储瓶装在人防办的时候不能安装防护装置,在运输装卸时才一定得安装上防护装置。因此,防护装置应当是竞买人自行处理,并非人防办的义务。

  人防办辩称,拍卖资料上已明确标注以现场实物为准,不存在夹杂。一旦进入拍卖场,即表明竞买人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此拍卖行为,人防办也作出了特别约定,即拍卖成功提货以后,保管责任以及拆卸、搬运清场过程产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故人防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防办还提出,事故的过错责任人是金隆服务部。储瓶侧面贴有标签,提示瓶组的安装维修和充装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金隆服务部安排王全、赵江进行拆除,两人无相关资质和专业技能,金隆服务部也未告知装卸时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当安装防护装置,储瓶也未作泄压处理。同时,买受人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储瓶20多天长期处在作业区域,安全风险隐患长时间存在。受害人的不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金隆服务部的过错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尽最大可能地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产品在安装使用的过程中的安全。涉案七氟丙烷储瓶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需要在容器阀出口安装防止误喷射的防护装置,避免危险。虽然七氟丙烷储瓶侧面所贴标签中已经列出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但是人防办将七氟丙烷灭火储瓶与其他机器设备一起拍卖,购买者对于危险的认知易受影响。且购买者的认知程度有强有弱,如果在买产品时销售方没有特别的警示,仍然可能会影响产品安全性。虽然人防办、拍卖行组织买受人到现场查看,但未对有安全危险性的拍卖标的作特别警示提醒,未尽最大可能地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安全,存在一定的过失,销售方应就该缺陷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还认为,徐福在此次安全事故中受害,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出具的分析报告能够证实:买受人竞买成功后,未按规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作业,有关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做相关操作,在拆除七氟丙烷储瓶时及拆除后均未按要求为储瓶加装防护装置,才导致事故发生,买受人应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此外,根据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出具的分析报告,涉案七氟丙烷储瓶自身虽不存在缺陷,但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应在容器阀出口安装防止误喷放的防护装置。衢州人防办作为出售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尽最大可能地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产品在安装使用的过程中的安全。但衢州人防办在拍卖前后并未对该组储瓶的安全风险隐患作出提示,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酌情确定由其承担15%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因机构改革,原人防办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变更为衢州市住建局,故相关民事责任亦由其承担。

  2019年10月8日,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衢州市住建局赔偿四原告17.3万元。

  陈英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人防办及拍卖行隐瞒拍卖物中存在特种危险设备,且拍卖公告中的特别约定系单方告示,金隆服务部没有废旧金属回收资质,人防办及拍卖行未尽审查义务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人防办及拍卖行一同承担30%的责任。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二审法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衢州市特定种类设备检验中心针对本案事故出具的分析报告,载明本案储瓶不属于《特种设施安全法》及《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调整范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储瓶拆卸后未加装防护装置,徐福触动应急手柄使得储瓶内七氟丙烷形成高速气流反作用于储瓶,储瓶腾飞击中徐福。陈英等四人并未提供证据来推翻该分析报告,故其认为该储瓶系特定种类设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拍卖会特别约定中写明8号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衢州人防办、拍卖行在拍卖之前组织竞买人到现场查看,陈英等四人认为衢州人防办隐瞒储瓶缺乏事实依据。金隆服务部作为竞买人提交了报名表及声明,表明其已了解了拍卖公告、规则及特别约定,陈英等四人认为只是单方告示不能成立。因陈英等四人并不能证明涉案储瓶为危化物品,其关于竞买人需要资质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据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出具的分析报告,涉案七氟丙烷储瓶自身虽不存在缺陷,但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应在容器阀出口安装防止误喷射的防护装置。衢州人防办作为出售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尽最大可能地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产品在安装使用的过程中的安全。但衢州人防办在拍卖前后并未对该组储瓶的安全风险隐患作出提示,存在一定的过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其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2020年1月14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驳回陈英等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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