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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 2024-02-19 来源:技术文章

  1.0.1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项目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坚持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

  1.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能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使气溶胶发生剂通过燃烧反应产生气溶胶灭火剂的装置。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

  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联的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 50263—97做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有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相关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体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由气体灭火剂瓶组、管路、喷嘴、信号反馈部件、检漏部件、驱动部件、减压部件、火灾探测部件、控制器组成的能自动探测并实施灭火的柜式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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