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备案告知单

产品时间:2024-03-08 来源:消防报警器材

详细介绍
功能特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建设单位到消防窗口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来备案(因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系统正在更新改造,目前停止受理业务申报人在网络上自行进行的备案业务申报,改造完成后另行通知),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完成消防设计备案。同时,通过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大厅”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广西消防“办事直通车”中公告。检查不合格的,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建筑设计企业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经复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告知建筑设计企业恢复施工。

  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有总平面图、建施、水施、电施、暖通图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复印件加盖公章)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用到的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图纸,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

  5、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计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7、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可登陆广西消防网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网址:)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在“办事直通车”的“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网址:)栏目查询业务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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