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动机制急需 “信息链接”和“自动控制”

产品时间:2024-02-23 来源:消防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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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初步建立了党委领导、各部门协助的执行联动机制,笔者从一名基层执行法官的角度认为,目前的执行联动机制尚未真正发挥威慑作用,其最终的原因是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各部门信息系统之间没有链接,且不能对被执行人实行自动控制,因此本文认为执行联动机制概念应该是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各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相互链接,并对被执行人实行自动控制。各部门的协助义务需要上升为法律规定,作为《强制执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文7792 字)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需要党委领导、各部门协助、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慢慢的变成了共识,这种共识之下,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也成为共识。笔者从一名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的角度认为,执行联动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当务之急是实现各部门信息系统之间的“链接”和对被执行人的“自动”限制。在《强制执行法》正在进行热烈讨论并征求意见之时,提出执行威慑机制中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并对被执行人形成自动制约和控制两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对不起,征信系统表明您有未了执行案件,您的账户已被冻结,我们也不能向您发放贷款。”“您涉及未了执行案件,不能入住三星级以上酒店。”“您有未了执行案件,不能出境。”“您有未了执行案件,您无法购买、出售汽车和房产。”当被执行人面对上述限制,甚至是不能乘坐飞机和火车卧铺,更不能注册公司等这一系列的限制时,一张强有力的大网迫使他不得不尽快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以求尽快解除这无形的枷锁,恢复自由之身。

  输入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判决书号后,自己的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度,法院采取过何种措施,被执行人信息是否全面都一目了然,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甚至是高消费的行为,申请的人能立即质询法院并得到明确的答复,对于申请人来说这就是最值得期待的执行。

  “院长,我家的亲戚有一个执行案件在您手里,现在他正在积极筹备案款,很快就能到法院交纳案款,您看能不能先将他的信息从网上撤了!”“领导啊,这事一点办法都没有啊,如果案件没有执结却被报结,申请执行人立刻就不难得知,没法解释啊,实在对不住了!”执行法官无法操作人情案、关系案,也用不着为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在各银行、车管所、房地局等部门之间疲于奔命,也不用担心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承担相应的责任,更无需为“人情案”而烦恼,也不必害怕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还避免了和暴烈的当事人正面冲突。

  被执行人被戴上无形的枷锁而被迫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为被执行人生活、经营空间真正受到限制且过程完全公开而放心,执行法官不需要过多的担心“被执行人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特殊主体难碰”!也不需要过多的担心“人情案、关系案”,这难道不是万众期待的执行效果吗!

  最高法院早在2004年就已经提出建立执行威慑系统的意见。2006年11月,最高法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推行运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在2007年正式在全国法院全面运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相关的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被认为是最高立法机关对执行威慑机制的肯定和支持。【1】2010年7月7日,中央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联合19个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联动机制已确定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执行联动机制概念有几种说法,如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表述为“执行威慑机制主要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相互配合和协助,形成较为强大合力,一同营造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环境。【2】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江永跃定义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以执行威慑机制提供的信息为基石,与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措施互动机制,以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促使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关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表述为,“执行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联合检察、政府职能部门、金融系统及新闻媒体,通过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转让财产、出境、注册新公司、日常高消费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法治机制。”

  这些概念都强调了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联动,实践中,执行法官如果到银行、保险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招标投标主管单位、出入境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求协助执行,应该说一般是没问题的,但是,对于每一起案件都要求执行法官分别到所有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现实?答案是否定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时,执行法官仍然需要奔波于房管、土管、工商、公安等行政机关以及点散面广的金融机构之间,工作效率低下可想而知。尤其是在账户查询这一关键环节上,问题尤为突出。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系统包含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账户信息,前几年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已向法院开放查询账户信息后,再向有关商业银行查询余额。最新的情况是,县、市一级的人民银行不再向法院开放查询,法院需查询的,只可以通过高院向人民银行各地支行提出,反而极大地增加了执行工作量,降低了执行工作效率。由于单次查询仅限于一个时间点,执行法官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反复向相关的单位查询,因此对此后的财产变化状况根本没办法及时掌握。当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执行(包括程序终结后的恢复执行)的请求时,执行干警不得不依赖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从而引发了部分当事人甚至人民群众的不理解。更为严重的是,被执行人知道账户被查询或者冻结后,很快又重新申请新的账户,执行法官如果不经常向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利用新设账户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完全不用考虑法院的执行。

  因此,如果只是要求有关部门对法院的执行积极努力配合,显然不是执行联动机制的原意,对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含义其实在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41号)中有体现,其中第五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共享。”这里精确指出“信息共享”的要求,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一规定最终并未得以落实。实践中,如公安的户籍、暂住、旅馆业住宿登记、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工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系统,税务的税收管理系统,房管的住宅管理系统,土管的土地管理系统,质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等等已经十分详尽完备。2006年12月,最高法院正式推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即是把全国各级法院每一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自2007年起,全国所有法院的执行案件已经做到了全部输入该系统。遗憾的是各单位封锁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允许相互链接,成为信息共享的最大瓶颈。信息不能共享的结果就是前面提到的执行法官疲于奔命,但是仍旧没办法查询、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让当事人认为法院是在“不作为”!

  综上,作者觉得,执行联动机制的含义应该做如下表述: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建立的信息和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只要被执行人有未了执行案件,其活动将自动受到严格限制而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当实现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并对被执行人形成自动制约和控制后,被执行人的出行,经营活动,社会活动才能真正受到严格的限制,而且这种由于这种限制在执行案件未了之前不可撤消。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执行不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一种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采取很多方法逃避执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推行执行工作体制、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制定执行法律和法规及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和改善执行装备等,为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来看,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不够的,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难以从根本上根治这一顽症。以笔者办理的一起企业间借款纠纷案件为例,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760万元,立案执行后,法院查询了人民银行提供的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被执行人因未年检被吊销,其名下的房产被中级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庭也不知道其具体居住地,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申请人坚持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没办法提供更多的线索,该案中止执行一段时间后,法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处境措施,可是没想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很快就委托其妻子来法院交纳了全部案款!原来,该法定代表人将赚取的利润转移到美国来投资。限制出境不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查”【4】范围,执行法官也不可能每件执行案件都上报高级法院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更不可能的是执行法官对每一件执行案件都跑到各个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公布之时,由谁来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高消费限制就引起了诸多质疑。申请人?提供高消费的服务商?人民群众?谁都没有权力阻止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实际上,被公安部门通缉的人员只要到任何宾馆、酒店住宿,公安部门就能立刻得到反馈,但是这个系统对法院是封闭的,也就是说,有权监管的部门不能自动得到监管对象的信息。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并对被执行人形成自动制约和控制的执行威慑机制形成后,被执行人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收到了限制,其购买出售车辆、房产的行为被禁止,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甚至账户都被冻结,对那些有履行能力却采取很多方法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除了赶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有别的选择吗!

  通过这种机制,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很清楚,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这类案件也就不属于“执行难”案件之列。【5】因此,执行联动机制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后才能真正发挥威慑作用,使属于“执行难”范围内的案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

  开车的司机都明白,路口如果安装了摄像头远比旁边站着一个警察厉害,因为向警察求情而免于处罚的可能非差大。法院的法官也是人,是人就免不了有人情,有人情味儿的法官可能会更受欢迎。如果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这种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领域执法不严情形,即是“执行乱”。【6】“执行乱”一种原因是指执行法官为了达到执行案件的目的而滥用执行权力,过度采取执行措施,造成被执行人的损失扩大甚至殃及无辜的第三人;一种原因是指执行法官为了袒护被执行人而消极执行甚至不执行,也包括以合法形式达到不执行之目的。执行联动机制因其信息的公开性和控制的自动性而减少了承办案件法官操作的可能性。在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监督之下,被执行人信息被所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共享后,由各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而且是各系统自动进行。没有人情案、关系案之后,法院所受责难将大为减少。【7】

  实践中,各单位为了管理的方便和规划工作,都要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如公安的户籍、暂住、旅馆业住宿登记、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金融管理系统,工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系统,税务的税收管理系统,房管的住宅管理系统,土管的土地管理系统,质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等等。人民法院为便于案件的管理,当然也有了非常详实的分门别类的案件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只是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之一,最高法院要求将该系统输入互联网对很多法院来说只要进行一次拷贝即可,但是这一些信息系统都被单位各自封锁,不允许相互链接,成为执行威慑机制的最大障碍。法院在建设执行威慑联动机制过程中,不得不走个别磋商解决的路子,收效甚微。各家单位仅仅愿意提供法律规定的查询服务,即使是与人民法院形成信息共享会议纪要的人民银行,实际上在人民法院向其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时,其向人民法院开放查询的也仅是金融征信系统,而非与执行工作最为紧密关联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而且开放查询也仅仅限于其配合法院查询,而非信息共享意义上的法院获准立即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最高法院推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来,如果普通公民想要查询被执行案件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在目前还做不到。其问题大多有几点:一是当事人身份不能够做到准确无误;被执行人主要是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难以采集。由于裁判文书上不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因此执行案件立案之后的信息录入无法输入。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的信息也只是少数,不在本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根本查询不到其真实信息。若无法准确输入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威慑将没有办法进行。二是只能查询到案件是否处于已结还是未结状态,至于法院是否采取过执行措施、采取过何种措施都未可知。已结案件中还包含了不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这些案件实际上并未执结。这一情况已经给法院带来了麻烦。【8】就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而言,普通公民不能查询执行案件的详情也是其封闭性的表现,与建立该系统的初衷相去甚远,否则就不会要求详细输入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的信息数据。

  在完善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同时,要真正发挥执行威慑作用,从法院自身开始,必须打,实现各系统的链接并互通有无。必须上升到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建立,乃至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基础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

  防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配合,若法院按照普通方式办理财产的查找、查封、冻结等措施,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大量执行案件之所以无法执行,就是源于法院没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央政法委《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41号)第五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共享。”由于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并非基于法律的统一规定,而是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争取各部门支持配合的产物。因此,其发展缺乏稳定性、可持续性的保障。各部门普遍将威慑联动当作配合法院执行的“份外之事”,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上不够积极,甚至能推则推,影响了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功能的最大化。

  由于威慑联动必须个案操作,这就要求执行干警因为个案要向多达数十家相关单位发出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在案件执毕后又要及时撤销上述要求。姑且不论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光是如此之大的工作量,就非执行干警所能承受。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普遍倾向于要求执行干警根据每一案件的详细情况,一般是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向一家或者若干家行政主任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此举在减轻执行干警工作量的同时,又导致了启动与否的随意性,无法有很大效果预防执行干警遭遇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的执行不力等现象。

  在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强制执行法》,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一些长效机制固定下来。执行联动机制就是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9】。《强制执行法》已经几经讨论,但笔者没看到该法并未对这一长效机制进行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该法应该对车辆管理、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等部门的要求仍然是积极协助法院,而不是要求他们在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必须查询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目前,不少商业银行在审查准备贷款的企业的资格时,都会主动查询该企业在法院是否有未执结案件,这当然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面出发的。也就是说,如果目前在技术层面尚不能解决各信息系统的自动链接,就应该规定各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之前先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最起码能要求当事人先行查询并提供对应的查询结果。

  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详情】

  8月8日9:30,北京一中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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